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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0
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主旨:嘉義市政府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其子女無論就學本市或外縣市之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家境確係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受其他公費或獎助金補助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獎助。
(一)國中組:
1.學習領域(一般學科):八十分以上。
2.未有記過或曠課之紀錄。
(二)高中、高職組及大專組(不含研究所):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操行成績(德育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或未有曠課或記過之紀錄。
三、獎學金名額如下:
(一)國中組:四十名。
(二)高中、高職組:二十名。
(三)大專組(不含研究所):二十三名。
四、獎學金額每學期每名暫定如下:
(一)國中組: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高中、高職組:新臺幣三千元。
(三)大專組(不含研究所):新臺幣五千元。
五、申請期限:
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
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
六、需備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表),並由學校核章。
(二)原肄業學校前學期成績證明書。
(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書。
七、符合資格學生於10月8日前交至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