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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3
澎湖縣政府106學年度第2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二、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如下:(每學年分二次辦理)。
申請日期:第一學期於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申請,第二學期於三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發給日期:第一學期於十一月發給,第二學期於五月發給。
三、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本府核辦。
四、申請結果錄取者將另函通知錄取學生領取獎學金,並公布於本府教育處網站;本獎學金不論錄取與否,各項申請表件皆不退還。
五、相關書表格式請逕至本府教育處網站最新消息公告項下(107.3.5公告)下載相關資料,申請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使用。
六、符合資格學生請於4月9日前至註冊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