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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3
新竹縣政府106學年度第2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一)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七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三)大專院校學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本獎學金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報請本府核發:
(一)申請書。
(二)成績證明書。
(三)清寒證明。
三、經審查錄取之名單,將專函通知貴校(府、局),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再發還。
四、相關申請書表格式,請至本府教育處網址下載使用。
五、符合資格學生請於3月27日前至註冊組登記。-
新竹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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