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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9

    106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

    一、目的:激勵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使其努力向學並減輕家庭生活負擔。
    二、期程
    (一)計畫期程:107年1月1日-107年11月30日止。
    (二)報名期間:107年2月21日-107年3月16日止。
    三、申請對象
    (一)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之新住民(不包含華僑及無戶籍國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以上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不包含華僑及無戶籍國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四、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6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6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8名者,不含團體賽;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6名者,不含團體賽。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6名者、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安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
    4.以上1至3點各競賽類組申請學生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
    5.104或105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106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104或105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請,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四)本計畫重大違規紀錄係指國中以上學校於106學年度上學期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文件不齊全經以電話及系統e-mail通知校方一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或逾期補件者,不予受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106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之存簿影本。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106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恕不予受理。)
    5.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之存簿影本。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最近3年內,由辦理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語文競賽、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4.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之存簿影本。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之優秀獎學金獲獎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查核屬實,如則取消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助學金,且於三年內不得再向內政部申請,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此限。
    (二)領取本案之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學生助學金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者,如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之申請者,亦得申領。
    (三)自願放棄本計畫之獎助學金獲獎學生,由就讀學校檢具獲獎學生自願放棄切結書,並連同詳載該生自願放棄獲獎原因之公文寄至內政部移民署,將由同類組備取名單依序遞補。
    (四)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將留底存查,恕不退件。
    (五)有關榮獲本計畫特殊以能優秀學生獎勵金及優秀學生獎學金之學生,鼓勵學校公開授獎表揚,以激勵學生再接再勵,培養榮譽心。
    (六)本獎助學金、獎勵金總名額數及發放金額,得視當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之預算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內公告。
    七、符合資格學生請於3/9前至註冊組登記。

    • 106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