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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8
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高中(職)、國中、國小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就讀桃園市內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等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一)家境清寒者:符合低收入戶清寒證明。由鄉鎮市公所出具清寒證明或依戶籍謄本註記收入戶為憑,若有特殊情形者,授權評議委員會審核。
(二)學業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60分以上者。
(三)操行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或均在甲等以上者。
二、本獎學金為每年度申請頒發一次,申請、核定公佈、頒發規定如次:
(一)申請時間: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止。
(二)核定公佈時間:107年2月公佈本會網站。
(三)頒發時間:翌年3月間,配合本會會員大會公開表揚。 三、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乙份(可由學校向本會索取影印)。
(二)上、下兩學期成績單正本乙份。
(三)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乙份。
(四)學生國民身份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五)申請學生彩色2吋之半身照片貳張。
(六)學校推薦書乙份。(格式不限)
(七)清寒證明乙份。(由鄉鎮市公所出具清寒證明或依戶籍謄本註記低收入戶為憑,若有特殊情形者,授權評議委員會審核)。
四、申請人對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均不得提出異議,申請資料概不退還。(如需退還原申請資料者,請自行洽本會領回)
五、符合資格學生請於11/24前至註冊組登記。-
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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