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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9/21

    桃園市106年度第二梯次(106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原住民族子女獎(助)學金

    一、獎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連續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之在學學生。
    二、補助條件如下:
    (一)清寒學生獎助金(國中組–大專院校組適用)申請條件如下:
    1.成績標準: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70分以上。
    2.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者。
    (2)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4)家庭有重大變故,生活困難者。
    3.前款各目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及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章證明(若未達中低、低收入戶者,須檢附家庭狀況訪視表)。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國中組–大專院校組適用)需前一學期之成績達到下列標準:
    1.公私立大專院校組: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公私立高中組: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公私立高職組: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4.公私立國中組: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學金:
    (一)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
    (二)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等進修學生。
    四、實施措施如下:
    (一)申請方式:
    1.本計畫每年分上、下學期受理,本(第二梯次)獎學金為106學年度第1學期。
    2.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由該校於本(106)年10月16日前自行發文(受文者:桃園市政府),連同申請件寄送或親送至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複審(校方須附申請學生清冊–附件七或八),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 申請期限:本年度9月1日(星期五)起至9月30日(星期六)止。
    (三)繳驗證件如下:
    1.申請書(附件一)。
    2.證件黏貼頁「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及「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若無郵局帳戶,得用監護人郵局帳戶影本)(附件二)。
    3.105學年度第2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附件三)。
    4.領據(附件四)。
    5.家庭狀況訪視表(附件五)及清寒證明(需附區公所核發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
    6.切結書(附件六)。
    國中–高中(職)生申請「清寒」學生獎助金請附「附件一~五」。
    國中–高中(職)生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請附「附件一~四」。
    五、申請者如有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須主動告知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並繳還補助款。
    六、申請期限:106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七、申請作業須知及相關表件可至桃園市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網站「最新消息」下載。
    八、符合資格學生請於9/30前至註冊組登記。

    • ipb.tycg.gov.tw/home.jsp?id=21&parentpath=0%2C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7190061&aplistdn=ou=hotnews,ou=chinese,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

    • 桃園市106年度第二梯次(106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原住民族子女獎(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