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9/19
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設籍高雄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高雄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四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前項學業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二、申請獎學金者,應於下列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上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符合資格學生請於10/26前至註冊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