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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7
臺南市105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獎學金
一、申請條件:凡設籍台南市6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二、申請標準:
(一)學業成績(一般學科或領域):大專校院及普通高中平均八十分以上,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
(二)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三、發給原則:依各校申請人數,以低收入戶為優先,並按其清寒狀況、在學成績分配之。
四、應檢附資料:
(一)申請書。
(二)前學期成績證明書(含出勤及獎懲紀錄,無前項紀錄者由學校出具證明,影印本須加蓋學校相關印章切結)。
(三)戶口名簿(網路版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
(四)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五、旨揭獎學金申請要點(含總表、申請書及申請說明),可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學輔校安科/文件下載區下載使用。
六、符合申請資格同學請備妥資料於4月7日止至註冊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