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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20
桃園市104年度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計畫
一、補助對象:凡設籍桃園市4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104年1月1日至104年8月31日之期間,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者(不包含才藝補習),始得申請。
二、申請人(家長):設籍桃園市之原住民族學生父母或監護人。
三、補助順位及金額:(繳納費用少於補助金額者,以實際支付金額為限)
(一)第1順位為「低收入戶」:為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者(檢附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每戶至多2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000元。
(二)第2順位為「未符合前款補助條件(低收入戶者)之原住民族學生」:每戶1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000元。
四、補助方式:每年補助一次。符合補助條件者,於本年度補助期間內參加課業補習課程時,依符合順位補助金額予以補助,若其繳納費用少於補助金額者,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本計畫經費依補助順位核發至經費用罄為止。
五、應備文件:
1.申請書(附件一)
2.證件黏貼頁【請粘妥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及家長郵局存摺影本】(附件二)
3.切結書(附件三)
4.校外補習證明書(附件四)
5.領據(附件五)
6.黏貼憑證(附件五-1)
7.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8.低收入戶證明(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申請第1順位(低收入戶者):請檢附第一至八項資料。
申請第2順位(一般生):請檢附第一至七項資料。
六、符合申請資格同學請於9月23日前至註冊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