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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 首頁 > 公告事項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單親培力計畫
  • 2014/8/21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單親培力計畫

    一、目的:鼓厲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再度進修就學,提升專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
    二、補助內容:補助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三、補助期限:單親家長於修業年限內提出申請,每學期應重新申請。
    四、補助對象:單親家長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103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1.5倍。
    4.全戶家庭存款本金及投資平均未超過103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2.5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
    5.未領取政府學費(含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學雜費、學分費補助或減免者。
    6.申請臨時托育補助費,送托之保母必須為參加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是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另配合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施行,104年起送托保母者,需檢附該保母服務登記證書影本。
    四、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全戶3個月內戶籍謄本
    3.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子女)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4.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ATM繳款者,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ATM轉帳證明);辦理助學貸款者,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校加蓋印章之影本。
    5.學生證影本
    6.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事曆、送托社區保母系統保母、托嬰中心者應檢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或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證明,或送托機構臨托證明。
    8.其他相關資料
    五、符合申請資格條件同學請於9月30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