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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1
103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設籍台中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四)高中(職)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甲等以八十分計),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導師證明
(四)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三、申請期限:自9月15日起至10月15日止。
四、符合申請資格條件同學請於9月30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登記。
五、本獎學金要點及申請表件得於本局網站首頁/組織職掌/各科業務/中等教育科項下點選「下載專區」/法規及表件項下下載、運用。